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
(试行)
总 则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部分单位的需求,特设计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的保障计划组成,参保单位在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一种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类保障计划。
第二条 A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段津贴保障”、“住院天数津贴保障(每天40元)”、“重大疾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六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计划—A型”)
B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
C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段津贴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计划—A型”)
D类保障计划由“住院天数津贴保障(每天60元)”、“重大疾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保障对象
第三条 A类、B类、C类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
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选择参加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之一;已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参加C类保障计划。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75%,总人数8人(含8人)以下的,必须100%参保。
第四条 D类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
凡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均可在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的75%,总人数8人(含8人)以下的,必须100%参保。
保障费和保障期限
第五条 缴费方式(具体缴费标准请拨打客户服务部电话:63503375查询)
第六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可参保A类或B类或C类(三项选择一项)和D类保障计划各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七条 保障期限为 1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且经本会同意承保并签发《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的次日零时(起保日)起到保障期满日的24 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
参保手续
第八条 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或《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
2、未纳入本市“城保”或“镇保”的单位在参加D类保障计划时须提供能正确反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
3、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
4、用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电脑盘片(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下载上期参保名单;
5、参保单位在保障期内,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附有新进职工的“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新职工进单位后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九条 选择保障期满返还保障费缴费方式的单位,必须在保障期满之日起的10天内到本会办理续保手续。
保障责任
第十条 参保后各项保障执行相应的免责期,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则取消免责期。
第十一条 A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
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93200元。其中:住院补充医疗最高保障金40000元;住院起付段最高保障金1000元;住院天数最高保障金7200元;重大疾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25000元。
具体条款见附件一至附件七,且以该七个附件为准。
第十二条 B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
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85000元。其中:住院补充医疗最高保障金40000元;重大疾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25000元。
具体条款见附件一、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
第十三条 C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
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46000元。其中:住院起付段最高保障金1000元;重大疾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25000元。
具体条款见附件二、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
第十四条 D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
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5800元。其中:住院天数最高保障金10800元;重大疾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25000元。
具体条款见附件三、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
除外责任及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五条 各类保障计划的除外责任及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见附件一至附件七各个相关附件。
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保障计划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保障计划试行后现有的《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保障计划》、《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保障计划》仍单独保留。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二○○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