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保法为孩子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上传者:邵伶俐 时间:2008/11/6 8:49:15 点击次数:7535
新未保法为孩子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该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不得开除“问题”学生、让孩子有足够的睡眠、一些商品须对孩子说“不”……这是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新内容,也是受到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亮点。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认为在法律中这样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还是首次,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大大增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三大特点值得关注。
  明确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作为一部中国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制定的《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该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命权,受父母照料权,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权,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权,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几十项权利。联合国通常把儿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作了这样的表述。

  于建伟说,基于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特殊重要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各章,从不同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在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于建伟认为这是十分重要的保障措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是总原则

  这次修订删除了第一项原则,保留了另外三项原则,并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修改为:“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同时在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之后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于建伟认为,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在“四大保护”各章中均有体现。比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内容;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先进理念在国内法中的集中体现。

  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于建伟说:不可能通过修改一次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重点。比如,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与此同时,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既发挥网络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积极作用,又尽可能避免网络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堵”和“疏”两个方面作出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针对一些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问题;校园安全问题;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等等,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了规定。

  [儿童四大权利]

  联合国通常把儿童的诸多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生存权是指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出台背景]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新增内容]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实施14年来,在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4年来,时代在前进,经济社会在发展,青少年群体也出现了新的需求和特点,与时俱进地修改好未保法,是时代的要求,是青少年的期盼。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将未保法修订工作列入近期立法规划。2004年,共青团中央受全国人大委托,在广泛调查、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未保法修订案建议稿,并派专人参与该法修订工作。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在建议稿基础上,历时两年,十数易其稿,付出了很多心血,终于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未保法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大大增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家长监护不当、校园安全、困难未成年人救助、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突出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宣传贯彻未保法是共青团组织的光荣任务。各级团组织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未保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要组织广大团干部和青少年工作者认真学习未保法,充分认识修订未保法的重要意义,树立“大维权”的理念,切实领会好掌握好未保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丰富多彩、易为青少年群体所接受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使未保法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要会同相关部门,紧密结合青少年维权工作实际,解决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努力把未保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学好用好未保法是与广大青少年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大事。广大青少年要认真学法,利用各种载体认真学习这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了解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特别是本次修订中变化的内容,切实增强了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自觉守法,学会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能理解和掌握到的点点滴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做诚实守法的好公民。要学会用法,在生活当中积极实践,掌握维权的内涵和途径,切实运用好未保法这一有力武器,不断提高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和抵御犯罪的能力。
    贯彻落实未保法是社会各界和每一个公民的共同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和每一个公民了解未保法、宣传未保法、贯彻未保法。从自己的家庭做起,从自己的本职工作做起,从身边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为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多办好事实事。要通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切实把修订后的未保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把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好的成长空间。
    新的起点带来新的机遇,新的事业孕育新的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修订后的未保法将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更加有力地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更有效地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努力下,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必将得到长足的发展,迈上一个崭新的台阶。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健 康,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促进 未 成 年 人 在 品 德、 智 力、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把 他 们 培 养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律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接 班 人,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未 成 年 人 是 指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公 民。
    第 三 条、 国 家、 社 会、 学 校 和 家 庭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理 想 教 育、 道 德教 育、 文 化 教 育、 纪 律 和 法 制 教 育, 进 行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和 国 际 主 义、 共 产 主 义 的 教 育, 提 倡爱 祖 国、 爱 人 民、 爱 劳 动、 爱 科 学、 爱 社 会 主 义 的 公 德, 反 对 资 本 主 义 的、 封 建 主 义 的 和 其 他 的 腐朽 思 想 的 侵 蚀。
    第 四 条、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一)保 障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尊 重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
   (三)适 应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发 展 的 特 点;
   (四)教 育与 保 护 相 结 合。
    第 五 条、 国 家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财 产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犯。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是 国 家 机 关、 武 装 力 量、 政 党、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组 织、 城 乡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和 其 他 成 年 公 民 的 共 同 责 任。
    对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予 以 劝阻、 制 止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检 举 或 者 控 告。
    国 家、 社 会、 学 校 和 家 庭 应 当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未 成 年 人的 保 护 工 作.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组 织 措 施,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妇 女 联 合 会、 工 会、 青 年 联 合 会、 学 生 联 合 会、 少年 先 锋 队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社 会 团 体, 协 助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的合 法 权 益。
    第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有 显 著 成 绩 的组 织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二 章 家 庭 保 护

第 八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职 责 和抚 养 义 务; 不 得 虐 待、 遗 弃 未 成 年 人; 不 得 岐 视 女 性 未 成 年 人 或 者 有 残 疾 的 未 成 人; 禁 止 溺 婴、 弃婴。
    第 九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必 须 使 适 龄 未 成 年 人 按 照 规 定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不 得 使 在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未 成 年 人 辍 学。
    第 十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以健 康 的 思 想、 品 行 和 适 当 的 方法 教 育 未 成 人, 引 导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有 益 身 心健 康 的 活 动, 预 防 和 制 止 未 成 年 人 吸 烟、 酗 酒、 流 浪 以及 聚 赌、 吸 毒、 卖 淫。
    第 十 一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得 允 许 或 者 迫 使 未 成 年 人 结 婚,不 得 为 未 成 年 人 订 立 婚 约。
    第 十 二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或 者 侵 害 被 监 护的 未 成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人 民 法 院可 以 根 据 有 关 人 员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的 申 请, 撤 销 其 监 护 人 的 资 格; 依 照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另 行 确 定 监 护 人。
 

第 三 章 学 校 保 护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应 当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对 未 成 年 人 学 生 进 行德 育、 智 育、 体 育、 美 育、 劳 动 教 育 以 及 社 会 生 活 指 导 和 青 春 期 教 育。
    学 校 应 当 关 心、 爱 护 学 生; 对 品 行 有 缺 点、 学 习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应当 耐 心 教 育、 帮 助, 不 得 岐 视。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学 生 的 受 教 育 权, 不 得 随 意 开除 未 成 年 学 生。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幼 儿 园 的 教 职 员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不 得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实 施 体 罚、 变 相 体 罚 或 者 其 他 侮 辱 人 格 尊 严 的 行 为。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不 得 使 未 成 年 学 生 在 危 及 人 身 安 全、健 康 的 校 舍 和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中 活 动。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扰 乱 教 学 秩 序, 不 得 侵 占、 破 坏 学 校 的场 地、房 屋 和 设 备。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安 排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参 加 集 会、 文 化娱 乐、 社 会 初 中 等 集 体 活 动, 应 当 有 利 于 未 成 人 的健 康 成 长, 防 止 发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第 十 八 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送 工 读 学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未 成 年人, 工 读 学 校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思 想 教 育、 文 化 教 育、 劳 动 技 术 教 育 和 职 业 教 育。
    工 读 学 校 的 教 职 员 工 应 当 关 心、 爱 护、 尊 重 学 生, 不 得 歧 视、 厌 弃。
    第 十 九 条、 幼 儿 园 应 当 做 好 保 育、 教 育 工 作, 促 进 幼 儿 在 体 质、 智力 、 品 德 等 方 面 和 谐 发 展。
 

第 四 章 社 会 保 护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鼓 励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组 织 及 公 民, 开 展多 种 形 式 的 有 利 于 未 成 年 人健 康 成 长 的 社 会 活 动。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创 造 条 件, 建 立 和 改 善 适 合 未 成年 人 文 化 生 活 需 要 的 活 动场 所 和 设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博 物 馆、 纪 念 馆、 科 技 馆、 文 化 馆、 影 剧 院、 体 育场(馆)、 动 物 园、 公 园 等场 所, 应 当 对 中 小 学 生 优惠 开 放。
    第 二 十 三 条、 营 业 性 舞 厅 等 不 适 宜 未 成 年 人 活 动 的场 所, 有 关 主 管部 门 和 经 营 者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不 得 允 许 未 成 年 人 进 入。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鼓 励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文 艺 等 单 位和 作 家、 科 学 家、 艺 术 家 及 其 他 公 民, 创 作 或 者 提 供 有 益 于 未 成 年 人健 康 成 长 的 作 品。 出 版 专 门 以未 成 年 人 为 对 象 的 图 书、 报 刊、 音 像 制 品 等 出 版 物, 国 家 给 予 扶 持。
    第 二 十 五 条、 严 禁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未 成 年 人 出 售、 出 租 或 者 以其 他 方 式 传 播 淫 秽、 暴 力、 凶 杀、 恐 怖 等 毒 害 未 成 年 人 的 图 书、 报 刊、 音 像 制 品。
    第 二 十 六 条、 儿 童 食 品、 玩 具、 用 具 和 游 乐 设 施, 不 得 有 害 于 儿 童的 安 全 和健 康。
    第 二 十 七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的 教 室、 寝 室、活 动 室 和 其 他 未 成 年 人 集 中 活 动 的 室 内 吸 烟。
    第 二 十 八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不 得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收 已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满 十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应 当 在 工 种、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强 度 和 保 护 措 施 等 方 面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不 得 安 排 其 从 事 过 重、 有 毒、 有 害 的 劳 动 或 者 危 险 作 业。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流 浪 乞 讨 或 者 离 家 出 走 的 未 成 年 人, 民 政 部 门 或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负 责 交 送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暂 时 无 法 查 明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的,由 民 政 部 门 设 立 的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收 容 抚 养。
    第 三 十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披 露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人 隐 私。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件,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隐 匿、 毁 弃;除 因 追 查 犯 罪 的 需 要 由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检 查, 或 者 对 无 行 为能 力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件 由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代 为 开 拆 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不 得 开 拆。
    第 三 十 二 条、 卫 生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当 为 未 成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卫 生 保健条 件, 做 好 预 防 疾病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发 展 托 幼 事 业, 努 力 办好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鼓 励 和 支 持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哺 乳 室、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提 倡 和 支 持 举 办 家 庭 托 儿 所。
    第 三 十 四 条、 卫 生 部 门 应 当 对 儿 童 实 行 预 防 接 种 证 制 度, 积 极 防治 儿 童 常 见病、 多 发病, 加 强 对 传 染病防 治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对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卫 生 保健 的 业 务 指 导。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培 养和 训 练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的 保 教 人 员, 加 强 对 他 们 的 政 治 思 想 和 业 务 教 育。
    第 三 十 六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智 力 成 果 和 荣 誉 权 不 受 侵犯。
    对 有 特 殊 天 赋 或 者 有 突 出 成 就 的 未 成 年 人, 国 家、 社 会、 家 庭 和 学校 应 当 为 他 们 的健 康 发 展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第 三 十 七 条、 未 成 年 人 已 经 受 完 规 定 年 限 义 务 教 育 不 再 升 学 的,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他 们 进 行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 为 他们 创 造 劳 动 就 业 条 件。
 
第 五 章 司 法 保 护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实 行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的 方 针, 坚持 教 育 为 主、 惩 罚 为 辅 的 原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因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不予 刑 事 处 罚 的, 责 令 其 家 长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加 以 管 教; 必 要 时, 也 可 以 由 政 府 收 容 教 养。
    第 四 十 条、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件, 应 当 照 顾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 特 点, 并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或 者 指 定 专 人 办 理。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和 少 年 犯 管 教 所, 应 当 尊 重 违 法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 保 障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对 审 前 羁 押 的 未 成年 人, 应 当 与 羁 押 的 成 年 人 分 别 看 管。
    对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服 刑 的 未 成 年 人, 应 当 与 服 刑 的 成 年 人 分 别 关押、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十 四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一 律 不 公 开 审 理。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一 般 也 不 公 开 审 理。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在 判 决 前, 新 闻 报 道、 影 视 节 目、 公 开 出 版物 不 得 披 露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姓 名、 住 所、 照 片 及 可 能 推 断 出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资 料。
    第 四 十 三 条、 家 庭 和 学 校 及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违 法 犯 罪 未成 年 人 所 在 的 少 先 犯 管 教 所 等 单 位, 共 同 做 好 违 法 犯 罪 未 成 年 人 的 教 育 挽 救 工 作。
    第 四 十 四 条、 人 民 检 察 院 免 予 起 诉、 人 民 法 院 免 除 刑 事 处 罚 或 者宣 告 缓 刑 以 及 被 解 除 收 容 教 养 或 者 服 刑 期 满 释 放 的 未 成 年 人, 复 学、 升 学、 就 业 不 受 歧 视。
    第 四 十 五 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继 承 案 件,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继 承 权。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离 婚 双 方 因 抚 养 未 成 年 人 女 子 发 生 争 执,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 应 当 根 据 保 障 子 女 权 益 的 原 则 和 双 方 具 体 情 况 判 决。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六 条、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被 侵 害 人 或 者 其 监 护人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或 者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四 十 七 条、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对 其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或 者其 他 损 失、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或 者 承 担 其 他 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的 教 职 员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实 施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罚,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四 十 九 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个 体 工 商 户 非 法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的 未 成 年 人 的,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以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照。
    第 五 十 条、 营 业 性 舞 厅 等 不 适 宜 未 成 年 人 活 动场 所 允 许 未 成 年 人进 入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以 罚 款。
    第 五 十 一 条、 向 未 成 年 人 出 售、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播 淫 秽 的图 书、 报 刊、 音 像 制 品 等 出 版 物 的, 依 法 从 重 处 罚。
    第 五 十 二 条、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构 成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虐 待 未 成 年 的 家 庭 成 员, 情 节 恶 劣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监 管 法 规, 对 被 临 管 的 未 成 年 人 实 行 体 罚 虐 待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对 未 成 年 人 负 有 抚 养 义 务 而 拒 绝 抚 养, 情 节 恶 劣 的, 依 照 刑 法 第一 百 八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溺 婴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明 知 校 舍 有 倒 塌 的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致 使 校 舍 倒 塌, 造 成 伤 亡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三、 条 教 唆 未 成 年 人 违 法 犯 罪 的, 依 法 从 重 处 罚。
    引 诱、 教 唆 或 者 强 迫 未 成 年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或 者 卖 淫 的, 依 法 从重 处 罚。
    第 五 十 四 条、 当 事 人 对 依 照 本 法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以 先 向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再 向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先 向 行 政 机 关 申请 复 议,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复 议, 也 不 向 人 民 法院 提 起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机 关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或 者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有 关 条 例, 报 国 务 院批 准 施 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可 以 根 据 本 法 制定 实 施 办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法 自1992年1月1日 起 施 行。
 
 

附:

    刑 法 有 关 条 文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唆 他 人 犯 罪 的, 应 当 按 照 他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处 罚。 教 唆不 满 十 八 岁 的 人 犯 罪 的,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如 果 被 教 唆 的 人 没 有 犯 被 教 唆 的 罪, 对 于 教 唆 犯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故 意 杀 人 的, 处 死 刑、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情 节 较轻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虐 待 家 庭 成 员, 情 节 恶 劣 的, 处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制。
    犯 前 款 罪, 引 起 被 害 人 重 伤、 死 亡 的, 处 二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款 罪, 告 诉 的 才 处 理。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对 于 年 老、 年 幼、 患病或 者 其 他 没 有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的 人, 负 有 抚 养义 务 而 拒 绝 抚 养, 情 节 恶 劣 的, 处 五 年 下 以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由 于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监 管 法 规, 对 被 监 管 人 实 行 体 罚 虐 待, 情 节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亮点多可操作——解读《未保条例》关键词
 
昨起,《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在“减负”、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关注民生等方面有诸多亮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认为,新《条例》的颁布,体现了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统一。本市1987年颁布《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全国范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出台。经修改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首先从名称上与上位法保持了统一。在保持上位法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又加入了地方法规自己的特色,对经验进行总结,使条例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一:身心健康
  《条例》的制订实施,和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大背景紧密相连,《条例》强调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并在烟酒、网吧等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小学校校园周边200米之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有关部门将推出举报奖励措施,利用社会监督力量敦促未成年人回到校内的绿色网络家园。
  关键词二:校园安全
  《条例》中涉及的校园安全、预防犯罪等内容,是每个家庭最关心的内容。本市将把“恶少”现象纳入预警网络。一旦问题发生,公安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和依法管理。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有不良行为,且父母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无法学习者,可进入工读学校托管班或职业培训班学习。工读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关键词三:规范减负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是当前教育一大热点,《条例》以法律形式对学校进行了规范:积极探索和改进教育方法,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并予以公示,且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
 
 
 
解读《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今天(2005年3月10日),《上海市未成人保护条例》正式生效并实施。这部经过广泛讨论、几易其稿、在全国率先出台的《条例》贯穿着怎样的指导思想,又会对学校产生怎样的积极影响呢?本刊特邀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主任毛放解读。
【必要性】
  依照上位法,体现法制统一原则
  《未保条例》之前上海有个地方教育法规《青少年保护条例》,这个条例是在1987年通过的,1994年和1997年分别进行过两次比较大的修改,但这两次修改和国家后来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衔接上有很大的局限。比如名称,“青少年”的概念比较大,可能包括三十几岁的人;而“未成年人”指不满18岁的特殊人群。《未保条例》在名称上和上位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相承相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法律框架,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比较全面,框架更显现人文关怀,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人格尊严的保障。因此,上海不采取沿用并局部修改原来的《青少年保护条例》的方式,而是为了同上位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名称、基本精神相一致,作了一次比较大的调整,所以不叫修改《青少年保护条例》,叫重新制定《未保条例》。
  适应社会、时代、形势的发展
  一方面,我们把过去一些比较成功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对现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在许多条款上作了些新规定,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原则性地倡导,这样体现了时代精神,体现了上海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比如现在有不少沉迷于网络游戏的孩子们,他们的思维已经“电脑化”,更多的是人机对话的定势,他们的亢奋往往是和网络联系在一起。网络文化是把双刃剑,它能促进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成长,但是如果使用不当的话又会给青少年带来危害。过去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这方面的表述,新法规必须要有所要求,有所倡导,有所反对。
  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
  从全国范围看,上海最早创设工读学校,又在工读学校里面创设了“托管班”。有一些孩子在普通学校读不好书,还会影响别人,但是这类孩子又没有达到进工读的标准,“托管班”可以解决这些孩子得教育问题。只要孩子、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可以让孩子进“托管班”。这种班不是对孩子的歧视,而是为这些孩子的个性发展提供个性化的辅导,更便于实施教育,而且这些孩子来去自由。这是上海的成功经验,但原来的《青保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在《未保条例》里就用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了,这样特殊教育就有法可依了,否则“托管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再比如,原来规定学校周边两百米不允许设摊点,现在这个“不允许”的范围扩大了,包括不允许有营业行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实效性
  《青保条例》原则性、倡导性较多,而《未保条例》既有倡导性,更多地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许多条款进一步细化,并且在法则里面规定得较详细。对违反规定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罚都比较清楚。
  【指导思想】
  《未保条例》的八章五十条规定的字里行间体现了一种人本思想,以人为本的精神在这部法律中体现的比较具体、细致。
  未保事业优先发展
  《联合国儿童宪章》有这样的精神:要把全人类最优秀、最精华的东西首先给儿童享受,让全世界的灾难最后一个降临到儿童头上。宋庆龄主席也讲过,要把最美好的东西给儿童。中国政府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世界儿童大会上向全世界作出过承诺,要优先发展儿童的事业。在这里,我们把儿童事业引申为未成年人保护和发展事业。《未保条例》在投入、对成果的享受、保障基本人权、尊重人格、接受良好的教育、让未成年人趋利避害、灾难降临如何处理等方面都体现了儿童优先的指导思想。
  强调未成年人的人权
  《未保条例》当中虽然没有出现“人权”这个字眼,但是通过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这些内容可以看出,条例强调未成年人人权。比如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学生在学校家庭和社会有哪些权利,等等。学生在学校有犯错误的权利,有重复犯错误的权利,这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征决定的。以前我们更多考虑的是不允许孩子做什么,很少设身处地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想想他们应该得到什么,他们应该有哪些最基本的权利。
  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
  遗传为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奠定物质基础,环境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教育对未成年人提出的要求与未成年人目前的认识水平存在落差,这个落差推动着未成年人认知和心理的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具有阶段性、个体差异性,因此《未保条例》的许多也体现了未成年人身心成长和教育的规律。
  强调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未保条例》不是一味地强化去保护而放弃教育的功能,也不是一味地强化教育的功能而忽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强调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尤其强调教育在保护中的作用。《未保条例》中有专门章节讲学校、家庭、社会、政府机关等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教育的各自任务。
  【亮点】
  与上位法精神相一致,提出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强调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强制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强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这是从个性尊严和不可侵犯的角度提出的法律命题;强调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这是倡导遵循教育规律;强调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突出条例的科学和可操作性。
  在全国率先提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保障。提出在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等。
  家庭保护的力度加强。以前这部分力度不够,条款较少,现在增加了不少内容。第一段是总写,然后对当前家庭保护中做得不够的地方给予强化,并把这些内容详写。比如,父母或者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物质、精神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障未成年人充分的休息和娱乐时间,关心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并及时给予正确的指导,对未成年人不溺爱、不放任、不辱骂、不体罚。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调治、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甚至犯罪倾向,比如吸烟、饮酒等等。为细化有关条例,在制定《未保条例》时,大量征求了学生的意见。
  学校保护有新举措。第一,调整学校管理的组织架构。在学校负责人中设专人负责未保工作,这在过去是没有的。第二,对教师的职责作出了规定。比如,规定教师应怎样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得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应该恪守职业道德,这是教师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第三,规定了学校的责任。比如“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要求学校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这条可以指导学校的保安要专门化,要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来担任。第四,由原来草案中“九不得” 改为“五不得”。“五不得”分别为: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练习册、习题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商业活动,以及不得将学校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它用。与入学不挂钩的面谈是允许的,这是学校的权利,学校通过与学生的面谈了解学生的情况,目的不是决定学生是否入学,而是为了以后对其施以更合适的教育。
  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成绩,但是并不是说,学生不能知道自己的学习成绩和名次。
  在听取学生意见时,有学生反映,书店里的练习册、习题集很多,他们往往无从选择,所以希望教师推荐一两本好的参考书。推荐和推销不是一个概念,推荐是应该的,教师有责任向学生推荐优秀的读物。
  现在的“五不得”里面不含“九不得”里的“不允许有偿家教”。对于这个问题,争议一直很大。我认为家教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特别是在上海的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不够丰富,学生有进一步提升的愿望,学习内容又在不断拓宽的情况下,社会需要多样化的适合学生个体发展的教育载体来保证学生学习要求,因此在现阶段,家教不失为教育的一种补充机制。但是现在的家教在制度上不太科学合理,很多从事家教的教师就是中小学的教师,一些没有职业操守的教师会把从事家教作为其获取高额利润的手段。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操作模式,日本的家教市场和正规学校教育是两个割裂的系统,日本的教师是公务员,公务员不允许从事私塾、家教工作,而私塾、家教的从业人员不能进入正规的学校执教。第五,学校要配备合格的法制辅导员、心理辅导教师,加强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第六,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盲、聋、哑、弱智学生推行免费教育,这在我国正规的法律文本中也是首次。免费教育是指免学费、杂费、书本费、伙食费、活动费、服装费等。现在我们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但杂费、书本费等需要学生自付。全世界实施义务教育有三种情况:全免费的、半免费的、收费的,我国目前是半免费的义务教育。上海首先对盲、聋、哑、弱智学生实行免费教育,然后再逐步推广。
  社会保护责任加大。对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以及美术馆等场所,未成年人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未成年人个人参观实行半票。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所等非公益性文化体育场所定期开放未成年人专场,并对未成年人实行优惠。这个规定在我国和省市法规条例当中是首次。
  任何人不得让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的位置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藏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和邮箱。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查院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其开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这一点是出于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考虑。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当中,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也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法律上出现监护人的概念,这个“监”就有监视的意味,如果发现这个孩子有某些方面的苗头,家长不能眼睁睁让其误入歧途,应当适时阻止。于是在前面的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一条,家长有责任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未成年人等。
  另外,《未保条例》还体现了国家机关保护清晰化和法律责任具体化的特点。《未保条例》先是总体要求,共四条,然后再分别写检察院、法院、教育局、劳动工商保障部门各个部门的责任。对违反条例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理也具体化了,这一章比原来的《青保条例》丰满得多。
  【背景】
  教育法制需把握三个层面的问题
  如果说前十年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是外延扩大型的模式,恐怕未来十年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更主要是内涵发展模式,要进行内部攻坚。所以说,当前教育改革处在一个十字路口,怎么进行内涵发展是放在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心上的重要课题。在这个转型时期,我们要对很多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教育法制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法律界人士更多的是用“教育法制”这一词,教育界人士更多的提法是“现代学校制度”。我认为这两个命题呼唤的都是法治精神和机制。所以无论是“教育法制”也好,还是“现代学校制度”也好,我们主要得把握三个层面的问题。
  全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不只是教育相关工作者需要,也不只是政府需要,全社会每个人都必须要有这样一种意识。具有法制意识的人懂得社会的规范、约束,能遵循社会共同倡导的规范来确立自己对事物的看法,这样的人在看待教育问题时首先就会考虑该问题是否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在欧美发达国家,人们所拥有的强烈的法制意识可能比他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还令人钦佩。他们对大大小小纠纷的处理往往不是通过人为的干预、调节来解决,在他们看来这种方式无济于事,而且浪费时间、精力,他们主要诉诸法律。所以,怎样使社会各界的人士建立起法律意识非常重要。教育法律意识是法律完备的重要内容。教育行业有这个优势,可以通过教育,让我们的下一代建立起未成年人保护等教育法律意识。
  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并不完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数量不够。我国的教育法规数量不多,而其他国家的教育法规往往数量巨大。第二,质量不高。当然,法律目标的完备需要一个积淀的过程,即使是已经公布的法律,实施几年以后还要重新规范、修改、审定,使它的内容和表述更加完善。
  健全的执法机制
  光有法律的意识、体系还不行,要有完备的执法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时时处处事事 关心未成年人成长
[研讨]
  与此同时,上海市科教党委、市教委联合召开了“科学发展观与人的全面发展——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座谈会,与会教育专家达成共识:教之道,德为先。必须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形成人人参与德育的良好局面。
  寻找突围之路
  李宣海(上海市科教党委书记):
  把握关键 重点突围
  最近,中央和市委都分别召开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会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明了方向。青少年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的主体,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党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上海的未来和前途。而学校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肩负重担,责任重大。当务之急,必须紧紧抓住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中几个关键点,重点突破,分兵突围,扎实推进。
  做好德育工作的关键点主要有三个:首先是培养什么人,知识为谁所用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必须牢牢抓住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这是一个方向性问题。其次是怎样培养人,知识从何而来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抓住大家最关心的学生负担过重问题,这是一个突破口。第三是谁来培养人,知识如何获得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抓住如何提高教师素质,这是一个关键。只有紧紧抓住这三个关键点,切实加以解决,才能以点带面,各个击破。
  抓住“一个核心”,扎实推进中小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
  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课程主渠道和课外主阵地建设,首先要解决培养什么人的问题,如何确保我们培养的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愿为社会主义祖国献身的建设者,而不是充满自私思想、为个人利益而奋斗的拜金者。这是战略性、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重点突出两点:一个“魂”,一个“根”。
  首先,要突出爱党、爱社会主义教育这个“魂”,牢牢把握知识为谁所用、为谁服务的方向。德育的内容非常丰富,但核心是理想信念教育,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这是培本固元的工作,是夯实基础的工作,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紧紧抓住这个核心不动摇。要在德育过程中广泛开展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活动。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深刻认识到,在当代中国,热爱祖国是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要让学生懂得,只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我们才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才取得了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光辉成就。
  其次,要突出爱国主义教育这个“根”,始终贯穿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是支撑中华民族历经艰辛而不衰,饱经磨难而更坚强的强大精神力量。离开爱国主义这个“根”,任何精神都不能凝聚全民族的思想,都不可能成为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我们要通过组织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系列活动,培养中小学学生的爱国主义感情,提高爱国主义觉悟,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青少年学生成为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传承者,成为体现时代进步要求的新道德的实践者。
  抓住“一个突破口”,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
  目前中小学学生课业负担沉重,挤占了课外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学生负担减不下来,素质教育就搞不上去,德育工作就难落实。学生负担过重的问题,始终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三令五申,要减轻学生的过重课业负担。但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甚至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现在到了必须“突围”的时候。
  必须从“重智轻德”中突围出来,归正教育的本原。要把学生培养成才,首先要教育学生学会做人。我国历来比较重视“德”。《三字经》里就有“教之道,德为先”的说法。但现在,不少学校还是以学生掌握书本知识的多少和升学率的高低为标准,不看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只看学校培养出了多少“尖子生”;不看学生的思想道德如何,只看学生在学校期间掌握和记牢了多少知识,学习成绩如何。学校的一切工作就是围着课本转、围着老师转、围着考试转、围着升学转。学校通过采用大容量、高强度、长时间、多重复的教学活动以实现学生对知识的储存。这种以牺牲学生的身心健康、个性特长和道德素质为代价的教育,使学生成为学习和考试的机器。
  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来弥补,一个道德不全的人是没办法用知识来弥补的。如果从小没有打下良好思想道德基础,心中没有别人、没有集体、没有国家、没有我们党、没有人民,这是道德上的残缺。即便知识再丰富,对社会、对国家和人民也没有什么大用处,甚至危害更大。因此,必须还教育本来面貌,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渗透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必须从“育分”中突围出来,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长期以来,我们步入了一个误区:注重“育分”、忽视“育人”,盲目地追求分数、追求升学,而忽视了对学生的全面培养。这种以“育分”为目标的教学方式的弊端,就在于教学内容单一化(以考试科目为准)、教学形式简单化(以课堂教学为主)、教学目的片面化(以知识掌握为目的)、培养目标唯一化(以升学为目标)。这种以“育分”为目的的教学模式,导致部分学生呈现出知识不少而能力不够、分数很高而创新精神不强、课业成绩好而思想道德素质有缺陷的现象,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不利于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必须改革升学考试制度,改变单纯以分取人的招生制度。
  必须从“沉重的课业负担”中突围出来,解放学生。当前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原因很多,与社会竞争激烈的大环境有关,与家长望子成龙的过高期望有关,还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和分布不均衡有关。因此,要减轻学生负担,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减轻学生负担,既要做减法,也要做加法。减下来的是死记硬背的东西,比如,降低教材、课程和考试的难度,删减现有教材中脱离学生实际的繁、难、偏、旧的教育内容,严格限制和规范课外作业,严禁在课余时间和假期举行整班补课等。同时也要做加法,加上的是能提高能力和素质的内容,比如: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科技进步和现代社会发展的联系,加强和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增加更多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参与丰富多彩的有益于心智发展的课外活动,确保学生的农村劳动、军政训练、社会考察、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的时间不随意受到侵占。总之,要千方百计把学生过重的负担减下来。
  抓住“一个关键”,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育人必先育己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这是古人给教师下的定义。而在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教师的职能应该怎样定位呢?我认为,教师既是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传播者,更是高尚的思想品德的身体力行者;教师既要以言传道,更要以行垂范,言教身教。以人格塑造人格,以品德培育品德,以素质造就素质,这才是德育的应有之义。这不仅需要教师必须掌握丰富的知识,掌握有关的现代教育方法,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艺术,更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因此,当前对我们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
  首先,要切实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在教师中广泛开展师德建设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教师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其次,要营造全员育人的工作合力和氛围。要强调所有的课程、所有的教学环节、所有的教职员工都要承担育人之责。要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优秀教师担任德育课教师和班主任,并形成育人的激励表彰机制;要重视教师培养培训,并不断推进教师人事制度改革,让优秀教师脱颖而出,打造一支能够担当素质教育重任的、德才兼备的名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
  于海(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抓住民族精神这个“根本”
  什么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根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把“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列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是非常正确和有远见的。民族精神为什么重要?因为它的内涵丰富,包括了三个层面:国家意识、文化认同和公民人格。丧失认同意识的国家,必然在全球化竞争中处于劣势;缺少民族文化认同的国家,必然创造力贫乏;公民不具备健全人格的国家,必然丧失长远发展的动力。所以,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我们必须牢牢抓住民族精神这个“根本”。
  黄向阳(华东师大教育学系副教授):
  营造富有道德感染力的社会氛围
  形式主义和形而上学、教条主义一样,都是阻碍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大敌。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是战略工程,是民心工程。要真正把它做实做好,还需要我们认真反思那些不合时宜的思维方式和习以为常的工作套路,认真反思那种图热闹、图显性“政绩”而不求实效的浮躁思想,不以思想道德建设上的“豆腐渣工程”来搪塞了事。重建家庭、学校、课堂和社会的道德环境,转变社会风气,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道德成长和思想进步的社会氛围。
  杨雄(市社科院青少所所长):
  关注生命教育
  当前,在学生的评价标准和价值导向上对情感、审美、社会合作等的忽视,现实社会中物质与精神的失衡,教育中知识本位、技术至上……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儿童,一方面越来越成为“无根之人”,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欣赏,面对挫折和打击,他们往往缺少耐挫力和容忍度,轻则产生心理问题,重则走向自我毁灭,造成许多生命悲剧。所以,呼唤“立人”“成人”的生命教育乃是现代教育之急。我们整个社会都要提倡“生命教育”与“全人格教育”,加强心理、情感的训练,使知识、情感、意志三者之间达到有机统一及和谐发展,这是非常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于漪(杨浦高级中学名誉校长):
  青年教师是重要力量
  青年教师不仅是教育的“现在”,也是教育的“未来”,他们的比例占到了学校教师队伍的40%~50%,他们的年龄与青少年学生接近,他们的成长环境与青少年学生有许多相近之处,他们充满生命活力,憧憬美好未来,有开拓进取的积极性。这些都是青年教师进行德育工作的优势。如果他们对生活中的艰辛、社会发展的不易,有正确而深切的体会,就能够拨动学生的心弦,进而引起他们的共鸣。要教育学生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教师首先要自我教育,完善人格,必须做到四个“学会”:一是学会热爱;二是学会敬业;三是学会正确的价值判断;四是学会教育教学的真本领。
  张人利(静安区教育学院院长):
  新德育课回归道德培养
  新德育课以整体关注的方式,贴近孩子的社会生活,并挖掘其中的教学内容及教学素材,以达到德育的目的。新德育课的教学目标有别于其他学科,其价值取向不仅仅是让孩子知道一个知识点,掌握某一个方法,更重要的是真正给孩子一种正确的感悟与体验,且能内化为孩子自觉的行为表现。因此,新德育课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考试,衡量新德育课教学目标的达成度在于孩子有好的行为习惯,“好的行为习惯就是一种优秀。”
  [动作]
  上海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出台《实施意见》
  ——重视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实践环节。严格规范社会实践的课程化管理,要确保学生的农村劳动、军政训练、社会考察、志愿者服务、社区工艺劳动的时间,高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3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点,每学年安排适当时间参加上述活动。
  ——学校要把学生的课余活动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做到课外活动在时间、场地、师资、经费、安全和规范运作上“六个确保”;要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作业控制在半小时以内。严禁侵占学生的午间休息、课间休息、体育锻炼的时间以及假期休闲时间进行整班补课,严禁奥数等加重学生负担的教学活动进小学。
  ——要尽快完善《上海市学生素质评价指标》的修订,对学生实施以德育为核心的全面素质评价。要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德育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予以表彰,评选表彰一批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一批师德标兵、一批德育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包括一批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突出表彰十佳班主任、十佳思想政治(思品)教师、十佳德育管理工作者、十佳德育先进学校。
  相关部门举措
  -团市委:
  深入开展“养成十个道德好习惯”体验活动,继续创新和推广“道德评议台”等活动载体,引导未成年人在社会参与中快乐成长;全面推进成人预备期及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力争年内在全市中学的普及率达到90%;继续开展“希望工程助学进城计划”,组织“同在蓝天下”民工子女关爱行动,为他们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市妇联:
  力争形成十项可操作的工作品牌:把家庭教育表彰纳入市精神文明表彰序列;开展贴近家长需求、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讲座和培训;组建好家庭教育讲师团,开展巡回演讲;建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把亲子教育的理念作为家庭教育的增长点;广泛传播“儿童优先”“尊重儿童”“支持儿童”“儿童参与”的理念;精心组织以家庭读书为基础的创建学习型家庭活动;确定每年9月开展上海市家庭教育宣传周活动;推动小公民道德建设进家庭;加强家庭教育的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和前瞻研究。
  -市文广局: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开放,中小学生团体、全日制大学生团体可免费参观。
  落实全市网吧监控管理平台的筹建工作;拟定应急事件处理机制,研究对严重违法经营的网吧尽快依法给予吊证处罚的程序;推广连锁主题网吧。
  办好未成年人专栏或专题节目,制作和播放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在少儿节目时段和少儿频道不播放成年人广告;积极创设条件,推动开办上海电视少儿频道。
  -市新闻出版局:
  已制订出二百种适应未成年人阅读的优秀图书目录。
  全市三百多家新华书店和各类出版物销售部门已就加强青少年优秀读物的陈列、宣传作出布置,充分发挥上海书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
 
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网吧,停!
 
 刹住网瘾
    调查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网民达1.24亿,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16.4%,染有“网瘾”的未成年人约250万人。
    修订过程始终关注“网瘾”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条款。修订草案首次审议稿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网吧、酒吧等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组织研究开发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三次审议稿再次增加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这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叫停校园周边网吧。
    修订后,法律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空间,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等。
    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法律作出一个突破性的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优先救助
    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中小学生安全保护措施亟待加强,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业减负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学生学业负担过重。
    课业负担过重,根源出在应试教育上。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不可能通过修改一部法律全部解决,立法者抓住的是主要矛盾,力求解决突出问题。相比书包太重,上不了学的问题更迫切。法律非常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不得歧视
    法律恪守“平等保护”,屡次出现不得歧视的字眼。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很多未成年人成为“问题孩子”,源于父母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外出务工等要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呈现五大亮点
 154票赞成,2票弃权。今天(12月29日)下午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全文见2版)。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经过3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许多重大修改,呈现出诸多新的亮点,让对未成年人保护之盾更加坚固。
    亮点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修订案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全方位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开宗明义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的3次审议中,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成为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委员们认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应着重强调。
    修订案最终写入:“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为保障未成年人这一基本权利,修订案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作出相应约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注、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小安8岁了,还没有入学。他随父母来北京两年了,一直解决不了入学问题,每天只能跟着卖菜的父母围着菜摊儿转。据统计,目前中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农民工子女数百万。
    如何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已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修订案明确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同样,另一特殊群体的孩子也没有被遗忘,修订案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也给予了充分保障: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突出保障“受教育权”
    亮点二:强调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
    “我的外孙女才4岁半就参加了美术、小提琴和形体3个辅导班。”
    “孩子们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几乎没有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玩耍时间,寒暑假成了‘第三学期’。”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修订案从细处着眼,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修订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被提到法律高度。“笨得像猪一样”、“墙角站着去”……老师口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伤害”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修订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亮点三:建立校园安全网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黑校车拉学生发生事故,导致多名学生身亡;校园突遭歹徒袭击,学生安全遭受威胁;传染病袭来,学生安危受到影响……校园安全事故一直是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
    据统计,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
    此次经过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有关法学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
    亮点四: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2005年年底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中称,我国有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网民存在网瘾问题,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发诸多犯罪问题。
    戒除网瘾,把孩子们从网瘾的沉迷中拉回来,成为委员们审议中关注度最高的话题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郑重提出: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为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修订案提出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一些地方,网吧就开在中小学校门口,吸引着孩子放学进去玩游戏,修订案对此予以禁止,并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修订案对大量伸向未成年人的淫秽、恐怖图书说“不”,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修订案强调,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修订案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违反以上规定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亮点五:全方位司法保护给未成年人以司法人性关怀
    在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最小的“大姐大”年仅8岁,竟然指挥着几个十三四岁的孩子。有数据显示,目前校园里发生的毒品、暴力和性犯罪不断抬头,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
    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修订案规定的司法保护处处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
    修订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在路边、在街头,一些流浪乞讨儿格外令人痛惜。修订案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救助流浪乞讨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解读: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该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一直是困扰家长、老师和教育界人士的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健康上网拒绝沉迷——帮助未成年人戒除网瘾大行动”自2005年3月启动以来,直接参与人次达100多万,戒除网瘾的志愿者队伍达到1万多人,一个帮助未成年人戒除网瘾、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和积极为未成年人创造绿色网络空间的热潮正在全国广泛展开。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我国首个《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制定并发布我国首部《中国青少年网瘾报告(2005)》……为引导和帮助广大青少年正确使用互联网,树立健康上网理念,有效戒除网瘾,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塑造健康上网理念,开展各种专题活动,有声有色。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法律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父母监护人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周婷玉)教育专家曾指出,由于家庭贫困,未成年人父母让孩子打工挣钱,部分家长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是目前造成中小学生辍学的主要家庭原因。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目前中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农民工子女数百万。2006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2006年起,国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为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到2007年,这一政策将惠及中国农村地区约1.6亿中小学生,占全国近2亿中小学生的80%。
    同时,法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法律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也给予了充分保障。法律明确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中国修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未成年人被称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目前他们成长的社会环境却不容乐观。29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54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一片“蓝天”。
    “未成年人的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决定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施行,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介绍,“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网瘾问题、减轻学生负担、校园安全等在这次修订法律中都给予了关注。”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草案增加这一规定,对他们应享有的权利给予明确。
    网吧在新修订的法律中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于建伟说,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中小学校的网络设施怎样开放;社区的公益性网络设施怎样开放;家长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立网吧;网吧不得接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在法律中都有规定。”于建伟说,法律对于在中小学周边设立网吧以及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都有规定了处罚。
    社会呼吁为中小学生减负,在学校保护一章中就有规定。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生负担过重问题比较复杂,根源主要还是我们现在的应试教育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于建伟也表示了担心。
    犹如“雪中送炭”,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总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于建伟说,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他(她)是女孩,是残疾人,或者家里穷,父母是农民工就歧视他(她)。
    ——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在突发事件和事故中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在司法保护一章,还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了规定。
    为增强可操作性,法律还增加若干条款,强化法律责任,对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政府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学校、老师、家长、监护人等等给予相应处罚。
    “法律已经修订,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会出台相关的规定,各省区市也会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对本地的条例或者办法作出修改。”于建伟说,下一步就是在执法层面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具体讲就是严格执法。执法机关应该严格地履行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他同时对这部法律的实施表示了信心,“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专项法律,相信能够最终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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