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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东模范中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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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东模范中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不断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华东模范中学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区属单位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参照《中共静安区教育工作委员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就华模中学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和区教育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紧扣教育改革与发展主题,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和谐发展。 二、议事决策基本原则: (一)围绕目标办好教育。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和服务教育中心工作,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坚持集体领导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严格执行落实监督。学校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组织对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 三、议事决策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政路线方针、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教育部门重要会议文件和会议精神; 2、研究和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意见; 3、研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等相关规章制度等; 4、讨论制定关于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5、夯实华模中学“双通”教育特色发展,讨论制定师资队伍建设(学历进修、骨干教师的培养、学科带头人的发展与建设、各级各类先进评选表彰和奖惩事项等)方案; 6、事关学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措施; 7、研究和决定学校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事宜; 8、研究和决定规范教育收费,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意见; 9、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实施方案; 10、其它需要提交学校议事决策机构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及奖励: 1、学校校级干部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 2、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项目组组长等人员的任免; 3、学校各级、各类先进评选、表彰和奖惩; 4、其它需要提交学校议事决策机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设备设施的申请与采购; 2、校园基建项目的修缮、环境建设项目等; 3、其它需要提交学校议事决策机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审定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年度经费开支情况; 2、未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的或者列入经费预算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追加的单一用途、单一项目、单笔资金使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额支出; 3、研究决定涉及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影响较大的资金安排; 4、其它需要提交学校议事决策机构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四、议事决策: (一)学校议事决策机构为: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班子。 (二)学校议事决策规则: 1、学校决策机构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 2、学校决策机构议题由校务委员会商量确定;校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将会议议题告知与会人员;会议应有记录。 3、根据议题的不同,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或书记主持。 (三)议事决策程序和方法: 1、议事决策程序: 不同的决策事项采用不同的决策程序,由相应的学校决策机构执行。现例举加以说明:
例1:重大决策——对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措施的议事决策程序
例2:重大人事任免及奖励——对中层干部等人员任免的议事决策程序
例3: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对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议事决策程序
其它事项的决策程序可以参考上述例子来进行。 2、议事决策的方法: (1)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对有关重大事项的研究、重要人事任免等预先沟通;凡提交决策机构会议讨论的议题,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 (2)决策机构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在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有重大分歧,一般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作决定。 (3)学校党总支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4)会议参加者要严守组织纪律,不得对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作出决定的议题。对作出决定的议题,在没有正式公布、实施之前也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5)每次决策机构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应送因故缺席的成员阅览。 五、议事决策执行与监督: 1、凡经学校决策机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 2、凡学校决策机构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决策机构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决定事项如因特殊原因暂缓执行或需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分管领导应向决策机构会议作出说明,并须经决策机构会议研究同意。 3、学校党总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将本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纳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同时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监督。 4、校长、书记应及时了解上级指示、重要工作动态等信息,把握全局,在集体领导和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自觉接受本校及上级纪检部门监督。 六、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学校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七、附则: 1、本办法于2012年12月修订并执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市华东模范中学校务委员会。 上海市华东模范中学 2012年12月 2017-2018学年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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