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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模范中学教代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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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模范中学教代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上海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内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总支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建议权。教代会依法享有对学校重大决策进行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教代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教代会对学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规章制度等进行审议,并就是否予以通过进行表决。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主要有: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考核办法,学校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这些方案、办法、规章制度,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实施。

3.审议决定权。教代会对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如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等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或形成决议,由有关部门执行或实施。

4.评议监督权。根据区教育党工委和教育局的安排,校长、副校长在教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学和述廉,教代会对校长、副校长进行评议,通过评议进行监督。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

 

第三章  教代会的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程序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都可以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

2.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女教师代表和青年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3.教代会代表以教研组为选举单位,教总两处单列,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为本组在职教职工的20%~30%。

4.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所属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不设当然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

1.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单位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代表调入选举单位的活动;因种种原因,连续12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2.教代会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经学校工会讨论通过撤换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

2.认真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提高自身的师德素养和专业化水平,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3.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及教科研能力,爱岗敬业,坚持教书(管理,服务)育人,岗位工作业绩显著;

4.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学校的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能深入了解、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情绪和意愿、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办实事;

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服务大局,服从大局,办事从学校的工作大局出发,出以公心,不谋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

6.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教职工群众的工作;

7.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正公道,在教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3.就大会的议程充分发表自己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4.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参与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6.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7.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参加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完成本职工作;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意见,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应尽的职责:

1.在教代会召开前,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在教代会开会期间,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3.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参加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4.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从本届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按确定的大会议题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大会议题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

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讨论审议意见及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4.主持大会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大会对审议、通过和决定的议案,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应当征集代表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报学校党总支同意;主持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审查代表资格;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3.工会主席参加校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

4.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2.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3.提案人必须是正式代表,附议至少有二名教职工。

4.一事一案,一表只填写一个提案。

5.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6.提案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实施部门,一份留存学校工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的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工会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是否立案应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3.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有条件落实的提案,边征集边处理。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4.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5.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6.工会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7.对没有立案的提案(意见或建议),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七章  教代会召开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1.建立教代会筹备小组。新一届教代会召开前务必建立教代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教代会筹备小组或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换届后选举产生时)应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在与校长或行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总支确定。·

3.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修改完善后交给教代会筹备小组或大会主席团,由工会在会议l0天前印发给代表。

4.教代会筹备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

6.工会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以及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7.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

1.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小组或工会主持,全体代表参加。

2.预备会议的内容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

2)报告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以及本次会议提案征集情况。

3)通过大会议程。

4)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5)通过各选举单位提名增()补的代表名单。

6)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及行政有关部门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

7)分组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行政有关部门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

3.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4.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组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校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补充、修改和调整,以提交正式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由会议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并宣布大会议程。

2.教代会主席团报告预备会议中代表们讨论的意见和建议的内容汇总。

3.校长或行政有关负责人就补充、修改和调整后的工作报告和方案作进一步说明。

4.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5.通过大会主席团决议。

6.党总支领导致闭幕词,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要求。

7.宣布大会闭幕。

8.闭幕后工会作好大会总结和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区教育工会。

第二十八条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各组代表向各自的选举单位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动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2.通过校园网等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大会精神,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3.工会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4.必要时,经学校党政同意,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第三十条  建档、存档的范围: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等等。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民主评议干部的文书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设正副本,正本存学校档案室,副本存工会备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九届六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20094

2017-2018学年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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